1.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校内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为规范秩序、促进管理、提高效益、防范风险提供审计服务。
3.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中心工作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学校经济活动中的重点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4.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5.组织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6.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任务目标执行情况。
(3)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5)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6)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7)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8)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9)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10)外设机构的经济活动情况。
(11)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7.协助学校审计委员会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情况。
8.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