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ptap点点安卓下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井大字〔2020〕28号
为加强我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taptap点点安卓下载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井大发〔2019〕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要相信科学,主动通过政府、官方权威媒体学习新冠肺炎相关知识,正确认识防控形势,积极普及科学防疫知识,坚定战胜疫情的信心。
第二条 要明辨是非,不信谣、不传谣、不制造谣言,自觉做科学的传播者、谣言的粉碎者、健康的守护者。
第三条 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定,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taptap点点安卓下载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返校前管理
第五条未得到学校正式开学通知之前,严格执行“所有学生一律不得提前返校”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坚决服从当地政府和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应按学校要求,每日如实上报体温监测数据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坚持非必须不外出,外出必戴口罩,坚决做到居家防疫,勤洗手、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集。
第八条 延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要严格按照学校教学安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充分用好网络课程资源,认真参加线上教学活动,全力抓好专业学习。
第九条 严禁学生校外租房,若因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住校的学生,返校前学生本人应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暂缓返校,待疫情控制住后再返校。
第十条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返校前的健康情况摸排,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校园疫情防控信息系统”的健康签到、返校申报、调查问卷。
第三章 返校期间管理
第十一条 接到学校正式开学通知后,严格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返校准备,合理安排返校行程。
第十二条 做好返校途中科学防护工作,并配合做好途中的体温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出发前如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人突然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务必立即中止返校行程,在当地治疗并医学观察14天无异样后再申请返校。
第十三条 要详细记录返程途中乘坐交通工具的车次(航班)和座位号,出租车(公交车)车牌号等公共交通信息,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疫情重点地区或寒假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学生,返校前需提前报告并积极配合执行学校相关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 返校报到进入校园时,须正确佩戴口罩,要主动配合学校的体温检测和身份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校门后,学生应直接前往所住学生宿舍楼栋门口报到,期间不得在校园内超市、学生食堂、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逗留。
第十七条 在学生宿舍楼栋门口报到时,应主动接受体温监测,监测无异常者方可进入学生寝室;有异常情况者,暂不进入学生宿舍楼栋,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进一步检测和隔离。
第十八条 进入寝室后,学生应立即正确洗手,对外衣等进行清洗或消毒,正确摘除和处理口罩,打开窗户通风,并对寝室内部进行不留死角的卫生清洁;尽量不外出,要勤洗手,不要相互串寝,不要扎堆聚集。
第四章 返校后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非必须不请假”“未审批不离校”原则,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学生一律不得离开学校。有特殊情况需要出校门,必须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院(部)审批,并报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同意。返校后必须及时向学校详细报告校外行程和接触人员等情况,如有必要应自觉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第二十条 减少与校外人员的接触,无特殊情况不得接受外来人员探访,不得带校外人员(包括亲属)进入校园、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每天主动参加早、中、晚体温检测,必须每天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身体健康状况,一旦有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本人和同学要第一时间主动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近期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人要及时向所在学院(部)报告,坚决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自作主张。
第二十三条 每天要打扫寝室卫生,定时开窗通风(每日至少通风三次,每次达30分钟以上),保持室内清洁;要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用流动水洗手;坚决不串门,不扎堆聚集,避免人群交叉;严禁校外租房;实行早中晚“一日三报告”制度和晚点名制度,不得夜不归宿。
第二十四条 不进入其他宿舍楼栋和其他寝室,不在寝室内会客聚会;在与其他师生近距离接触的环境中,要正确配戴口罩;尽量不出行,特殊情况如要出行务必科学佩戴口罩,尽量减少触摸公共场所的物品;毕业生找工作应尽量通过微信、QQ、电话、E-mail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避免外出。
第二十五条 暂停一切社团活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教育课程或线上展示交流活动。确需开展活动的,场地使用必须按规定申请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加强锻炼,按时作息,培养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遵循健康的生活规律,适度体育锻炼,增强免疫力;服从校园划区划片管理,自觉参加学校分时段安排的户外健身活动,不得组织、参加相关聚集性活动(如篮球、足球、排球赛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用餐规定,按分区分批错峰用餐,排队候餐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堂食,单人单桌,同向就坐,严禁食用校外食物;饭前便后及时洗手,如厕后随手冲厕,不随意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等等。
第二十八条学生使用后的废弃口罩应进行简易损毁,并直接投放至宿舍各楼层专用“口罩回收”桶;在寝室用餐后,剩余饭菜、快餐盒应分开并分别投放至专用“厨余垃圾”桶和“餐盒回收”桶。
第五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学校将依据《taptap点点安卓下载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纪情节轻重的认定,一般由学院(部)负责调查,并召开会议对违纪事件的调查结论进行讨论认定,或由学校直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认定。
第三十一条 返校前,学生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或未获得返校码擅自返校的,或不按规定从指定校门以外的出入口潜入校园的。
(二)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材料的;
(三)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吉安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的;
(五)不按规定完成学校规定的每日健康打卡活动的;
(六)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位置及变更信息、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的。
第三十二条 返校后,要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五)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六)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七)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
(八)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九)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十)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返校后,要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串访寝室,不听劝阻的;
(二)在寝室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寝室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或不按学校防控要求进餐,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宿舍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七)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返校后,要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如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接触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编造)谣言、转发不实信息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的;
(二)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四)不服从学校(或实习单位)和属地其他防疫管理规定,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将根据学校最新疫情防控精神及时调整,如有与学校最新疫情防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学校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