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由本人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校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团委,负责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查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3)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4)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5)提出复查建议,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通告之日起10日内由本人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
(2)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依据;
(3)提出申诉的日期。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要求学生在两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的申诉行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秩序。
第十二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受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申诉期间,可以办理暂缓离校手续;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旦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送交申诉人,申诉人应立即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并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过程中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并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使用依据错误,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情况或处理程序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5)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6)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并将书面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内通告。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taptap点点安卓下载学生申诉办法》(井大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 发布时间: 2019-03-18 11:0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