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教学活动,强化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taptap点点安卓下载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和部门,在教学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身体不适和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责任事故范畴。
第三条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责任事故分为课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三类。
第四条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 三级教学责任事故(一般事故),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严重事故),一级教学责任事故(重大事故)。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认定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
(一)课程教学类
1.任课教师理论课程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不执行学校统一 要求的规范;
2.任课教师实验(实训)课程大纲,或实验(实训)项目记录表不执行学校统一要求的规范;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
4.上课、监考等迟到或早退10分钟(含)以内;
5.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分钟(含)以内;
6.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因设备故障原因除外);
7.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开实习教学点;
8.考试命题A、B试卷内容重合率高于30%,或连年使用雷同试卷;
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试前不按规定清理考场、安排考生座位、检查证件;或监考过程中
聊天、使用手机;
10.试卷评阅人错判、漏判试卷,或任课教师漏登、误登学生成绩;
11.课堂教学组织管理松散,无视学生旷课、迟到和早退等现象,导致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二)教学管理类
1.课程表编制或教学工作进程安排错误或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或考试课程,影响全校考试正常秩序;
3.教学运行中,信息传送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正常教学程序。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5个(含)工作日内仍未予修
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教室、实验室等未按规定时间打开,延误上课时间;
3.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用品准备不及时或不充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二级教学责任事故
(一)课程教学类
1.教师所讲理论课程无教学大纲,或无授课计划;
2.教师所讲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无实验教学大纲,或无实验(实训)项目安排计划,或未
填写实验(实训)项目执行表;
1.无正当理由偏离授课计划安排达到总学时1/4(含)以上;
4.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
5.上课、监考等迟到或早退11~20分钟;
6.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7.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20分钟;
8.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教学器材或教学用具;
9.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了作业但不批改,或不批改实验(设计)报
告者;
10.不执行教学大纲要求,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实验(实训)项目,或随意减少实践教学学时;
11.教师指导不严格,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格式混乱或存在严重学术不端;
12.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开实习教学点,导致实习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13.考试命题出现多处知识性错误,严重影响学生考试质量;
14.试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严重影响课程考试质量;
15.因过失原因,造成考前泄题;
16.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或不接受巡考人员意见或建议,且态度恶
劣者;
17.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卷;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18.期末考试结束后,不进行试卷分析;
19.未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时间超过一周;
20.在课堂上,出现衣冠不整、酒后上课或抽烟等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
1.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导致 教学秩序严重混乱;
2.相关部门或个人对作弊学生不上报、不作处理者;
3.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4.因上课安排(调整)、考试安排(调整)、试卷印刷等工作出现失误,造成停课或延误考试。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10个(含)工作日内仍未予修
理,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与设备损坏,或因工作失职导 致教学仪器设备申购、采购供应不及时,导致教学活动无法开展。
3.因各种原因造成校内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等教学 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及时做出响应并进行现场处理,造成 严重后果。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一级教学责任事故
(一)课程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监考等因故意或过失迟到或早退20分钟(不含)以上;
3.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20分钟 (不含)以上;
4.不执行授课计划中对教学进度的安排,偏离正常教学进度达到总学时1/3(含)以上;
5.不执行教学大纲要求,随意删减教学内容、实验(实训)项目1/4以上;
6.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
成果,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7.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8.考试命题、试卷制作错误未能事先发现,严重影响考试质量;
9.考前故意泄题,情节严重;
10.主(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学校监考管理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放任学生作弊,严重影响
考试结果的公正性;
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恶劣影响;或请学生代为批阅试卷。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或遗失五年内(含)的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档案资料;
2.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报送与事实不符的教学检查材料或数据;
3.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后,隐瞒、庇护教学责任事故,或故意 阻挠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调查;
4.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 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
(三)教学保障类
1.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与设备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或遭到损坏未及时维
修,导致师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
2.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生活设施与设备存在的 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或遭到损坏未及时维修,导致学生人身伤 害等安全事故。
第八条其他未在本办法所列违纪内容之内,但对学校教学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和事件,按情节轻重予以认定处理。
第九条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以上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第二次按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以上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第二次按一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一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
第三章处 罚
第十条认定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一年内,当事人不得参加校级以上各级各类评优、评奖;
3.扣发事故责任人1/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认定为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含)以上等次;
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当年的评优评奖、职务与职称晋升实行“一票否决”;
3.扣发事故责任人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认定为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等次;
2.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的评优评先、职务与职称晋升实行“一票否决”;
3.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晋级、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外聘进修等工作中,必须制定与教学责任事故 处理规定挂钩的政策。
第十四条教学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 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参 照校聘教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处罚标准为:
1.三级教学责任事故: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告诫,扣发其本人 应得课酬总额的15%。
2.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告诫,扣发其本人 应得课酬总额的30%。
3.一级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后即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报 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扣发其本人应得课酬总额的60%。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人如对学校作出的认定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 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15 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本科教育的各类教学活动,其他教育形式和教育层次的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0年11月5日
taptap点点安卓下载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表(一)
事故类别 | ¨课程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责任人 姓名 |
| 职称(职务) |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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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产生的经过及结果 |
|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核实意见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教学责任事 故处理临时 委员会意见 | 主任委员签字: 年月日 |
说明:本表适用于一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