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学校档案馆负责组织。校档案馆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档案鉴定计划,对各类档案定期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并相应修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组织鉴定和销毁。
二、档案鉴定先由档案部门提出鉴定建议,组织鉴定小组负责鉴定的具体工作。
三、档案鉴定小组由档案馆负责人、档案人员、熟悉有关业务人员以及分管领导3—5人组成。
四、鉴定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立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档案人员初鉴,档案馆审查,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
五、鉴定工作完毕须写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鉴定小组人员均需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然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凡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销毁的档案,由销毁小组负责销毁。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均需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清册与鉴定报告一并由档案馆归档。
七、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