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两校人才培养、学术联合,探索校际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模 式,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互派本科生进行交流学习,并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在此项合作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 双方依托优势学科专业互派本科生进行交流学习,要求选派的学生学习态度端正,自我管理能力强,身心健康。
3. 交流生的选派。自2024年9月至2028年7月,每年5月底以前,双方各自选定5个左右专业,选派二、三年级本科生到对方学 校相应专业交流学习一年,每个专业选派人数不超过3人,每年选派总人数不超过15人。
4. 交流生的课程修读。交流生根据派出学校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要求,到对方学校的相应专业修读课程。交流学习期间,须完成 派出学校教学计划相应学年度规定的最低学分,在此基础上,鼓励修读感兴趣的其他课程。双方学校应帮助交流生了解对方学校相关专业 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并指导其选课。
5. 交流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两校互认交流生修读的学分、互 相出具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单,互相颁发交流学习经历证明。双方教 务处在交流生成绩单上加盖公章,并于交流生办理离校手续后三个月内统一寄至对方学校的教务处。
6. 鉴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报名审核原因,双方学校不受理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相关事宜由派出学校负责办理。
7. 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享受对方学生的相同待遇,如食宿安排、一卡通证件办理、图书资料借阅、学生证和校徽发放、勤工助学等。交流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派出学校负责。
8. 交流学习期间,双方互派的本科生按对方学校同年级同专业收费标准向交流学校交纳学费和住宿等,教材费根据对方学校的统一安排由学生本人承担。
9. 党团员学生在对方学习期间,办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并在对方参加党团组织活动,户口关系不予变动。
10.交流生须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学生平安保险(商业保险), 在交流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派出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11.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遇意外伤害,双方学校都应积极进行救助。所发生的费用按各自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12.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须遵守对方学校的校规校纪。若交流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对方学校的相关条例予以处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违纪材料移送派出学校。
13. 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如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吉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有效期为四年。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